汽车所有者必须向汽车回收企业出售汽车,提供以下资料
1.机动车登记证;
2.机动车行驶证;
3.两个车辆号牌;
4.《汽车注册、转移、注销登记/转移申请书》(受理窗口印刷)公司车辆由委托人签字,个人车辆所有者签字
5.委托代理人处理时,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.代理人应在《机动车注册、转让、注销登记/转让申请表》上签字;
6.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报废汽车的,还应提交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》复印件;
7.属于校车的,还应交回校车标志;
8.办理车辆注销手续时,如遗失机动车登记证、号牌、行驶证,应填写《机动车牌照申请表》.
由于本市对机动车限额实行控制,对于有限额的车辆进行注销登记,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,以确认其身份.
另外,如果由于车辆损坏而无法返回登记地,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报废机动车.出售机动车时,应填写申请表,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、车牌和驾驶证.机动车回收企业将上述材料和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》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处,申请注销登记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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